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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4名儿童在河边洗澡,两人溺亡,其中一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母婴育儿 2024-05-21 浏览(69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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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1日,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上庄乡一条河里,4名儿童在洗澡玩耍时发生了一起悲剧。李(事发时14岁)溺亡,生(15岁)被水冲走溺亡。一个多月后,同事李某如(15岁)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日被依法逮捕。2022年7月,李默如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某如未向李索要香烟,心存怨恨。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溺水,客观上实施了两次将李推至深水区的行为,对李溺水放任不管,造成其溺水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024年5月11日,李慕儒的父亲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们曾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但被驳回。李默如现正在郑州市少年管教所服刑。他的上诉律师认为,本案缺乏能够证明被害人死亡原因的物证,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李某如的行为与李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下一步,他们将按程序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南阳中院驳回上诉通知书。双方是同学。

他落水时只有一个目击者。

事故发生四天后,李的父亲怀疑他儿子的死不是意外。当准备把孩子的手机埋在一起时,他发现手机不见了。李的父亲向红星新闻介绍,并听到目击者说,手机是在他的同事李某儒的地方。他们于2021年7月15日去他家索要。“李某儒否认了,然后警察在李某儒的学校找到了我儿子的手机。拿到手机后,我发现手机卡已经损坏,我怀疑孩子的死亡不是意外。”

根据李某儒父亲提供的李某儒手写的自述材料,李某儒称李牟阳的手机确实在其家中。当时,他没有当场归还,因为他一时想不起来,而是在第二天交给了警察。

2021年11月15日15时许,李、生、李默如、李某牛到上庄乡一河流中洗澡玩耍。那一天,14岁的李淹死了,15岁的被水冲走淹死了。

2022年1月11日,新野县人民检察院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李某儒因在洗澡途中没有向李牟阳要烟而心怀怨恨。他知道李不会游泳,而且河水很深,就推了李,导致李在水中窒息,被盛救起。在救出李后,他告诉李某如,那地方又深又急。别开玩笑了,会死人的。约五分钟后,李默如再次推搡李牟阳,导致其再次落入深水区溺水身亡。陈某赢得了第二次救援,他被水冲走淹死了。

根据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如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罪名持有异议,认为李牟阳不是因为推他而溺水的。这时候,在他推开李之后,李还站着和他说话。后来,他看到李被水冲走了。

当天下午,李慕儒的父亲赶到现场,询问了现场情况,并要求李慕儒乘坐救生艇确定落水位置。他上岸后,李的父亲带领李默如到警察局报告了情况。

事发时,12岁的同事李某牛是唯一的目击者。李慕儒的父亲说,李慕儒和李牟阳在同一个村庄的小学上学,经常在学校一起玩耍。同行的盛是李某儒的初中同学,而李某牛是李的堂弟。

有意还是无意?

律师说唯一的证人的证词变了。

李默如的父亲介绍,2021年8月18日,李牟阳的家人再次回家追责,并前往派出所求助。随后,民警要求其将李默如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于当日和次日做了笔录。一审判决书显示,同年8月21日,李默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新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8月27日被刑事拘留。

根据新野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不予批准逮捕理由的说明,2021年9月5日,新野县公安局向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李默如。检察院经审查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认为卷宗中只有李默如的供述和李某牛的证言,“没有其他不变的其他定罪证据”。新野县人民检察院在《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中提出了23项补充侦查事项,包括案发现场水文特征、被害人死亡原因、监控录像等。同年9月13日,李默如被取保候审。

上诉律师王表示,在补充了上述部分证据后,检察院立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2021年12月1日,李默如被依法正式逮捕。

新野县人民法院2022年7月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儒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溺水,客观上实施了两次将被害人李推向深水区的行为,对李的溺水行为采取放任态度,造成了李溺水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李某如不服上诉,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王律师认为,李某牛的证言系本案遗孤,与李某茹的供述相矛盾,且无物证证明李某茹的行为与被害人李死亡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缺乏完整证据。他查阅了档案,得知李的证词已经改变;此外,经查阅李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发现李的陈述前后矛盾,并受到其监护人的干涉。

王律师介绍,他代理该案后,于2023年前往案发现场,发现案发现场有监控焚烧秸秆的监控视频,便前往相关部门调取。但由于监控录像只能保存14天至30天,原始监控录像已被覆盖。

“推搡”会造成故意伤害吗?

律师:这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意愿。

2022年11月,该案二审在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法院认为,李默如的供述与李某牛的证言在主要事实上可以相互印证。蓝天救援队成员的证词证实,岸边到河边是一个向下的斜坡,河下面有沙子。水越深,沙子越空。以上证据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二审法院认为,李默如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李某茹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他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李某如上诉称,李某牛的证言不客观,不应采纳。经法院调查,李某牛是犯罪过程的证人,公安机关询问时其家属在场。陈述的事实符合其年龄的认知水平,李某牛的证言应予采纳,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是最终裁决。

5月15日,红星新闻联系到李的父亲,他开了一家小超市,有两女一子,他的儿子是已故的李。李的父亲说,当时他的儿子上初中二年级,而李某儒上三年级。他们是初中同学,但他不清楚他们的关系。其与李墨如无交集,只见过对方去店里买烟。我还没有收到李慕儒家人的解释和道歉。直到第二次审判我才知道李瑟娥·穆鲁的父母。老婆冲动打了对方,被自己制止了。

红星新闻记者从李默如父亲处了解到,二审结束后,他们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并于2023年12月收到了驳回通知书。南阳中院认为“证据确实、充分,性质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李默如现正在郑州市少年管教所服刑。

四川尚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本案所有证人都能证明自己的年龄和智力。例如,李某牛的证人证言与李某儒的供述在事实上可以相互印证,并有其他事实和证据予以佐证。李某牛的证人证言不能归为孤儿。

林小明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如果推搡造成了溺水的严重后果,显然足以达到伤害的程度,但应根据加害人当时的主观意愿来确定是故意还是过失。

河南金泽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由于言词证据具有主观性,并且会随着环境的变化、时间的推移以及言词证据提供者思维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必须排除所有合理怀疑。本案证据多为言词证据,李某牛年仅12岁。虽然证人的证词符合行为能力的要求,但在事件发生一个月后,有必要再次考虑主观性和真实性。

付建律师认为,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事实有证据证明;定案所依据的证据经法定程序核实;综合全案证据,对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推搡能否构成刑事伤害罪,取决于推搡的力度和当时的主观心理。如果只是在水中玩耍,推推搡搡应该被视为危险行为,但不能被视为伤害行为。

红星新闻记者蔡晓仪实习生吴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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