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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会很严重吗?法律专业人士详解最高法新规。

母婴育儿 2024-06-12 浏览(50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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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防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学生欺凌和校园纠纷、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等工作提出要求。

备受关注的是,《意见》明确提出,强调依法精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原则,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准确把握和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成长经历和导致犯罪的深层次原因,最大限度挽救涉案未成年人。对那些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未成年罪犯),特别是拒不改邪归正者,我们绝不姑息纵容,坚决依法惩处,确保司法公正。

有声音指出,《意见》在未成年人恶性案件方面措辞严厉,这似乎是一个严厉审判恶性未成年人犯罪的信号。然而,在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王振辉眼中,中国多年来始终贯穿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防控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没有动摇。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必须更重?

《意见》出台后,对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坚决依法惩处”等条款引发讨论。

上海林惊羽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复告诉新京报记者,除了最高法发布的《意见》,近年来我国刑法也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

沈复表示,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修正案实施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应当负刑事责任。此次修正案打破了此前“14周岁以下绝对不负刑事责任”的局面,将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

但是,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不能简单理解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肯定会比以前重”。

沈复结合自己近年代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告诉记者,《意见》出台后,对部分未成年人实施的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影响不大。但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一些暴力犯罪,在刑罚结果上可能会有加重的趋势。

沈复介绍,种种案例表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仅靠刑法无法彻底解决,需要全社会各方共同努力,进行综合、全面的治理和预防,这也是《意见》希望推动的政策效果之一。

广东郑达方略律师事务所薛宁远律师认为,这部新法可以与本意见的出台结合起来。“中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有了新的认识和措施。“

薛宁远表示,无论是刑法修正案还是本意见,涉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内容都包含了许多具体而严格的前置条件。比如规定适用范围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等具体罪名,以及“主观恶性较深、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等严重情节。“而且,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多了一个程序,就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明确严格处理学生欺凌事件。

上世纪90年代,中国制定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合称“两法”。王振辉介绍说,这两部法律为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近年来,我国陆续颁布了多部法律法规,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持续多方位关注。”

王振辉介绍,2021年教育部印发《未成年人学校保护条例》,对学校场景如何保护未成年学生作出全面规定,对解决学生欺凌、校园安全等问题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2022年1月,《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从法治角度将家庭教育确立为国家大事,明确了父母和监护人对家庭教育的责任。自此,对未成年人“养而不教,监而不养”的处罚有了法律依据。

2024年1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对网络环境下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暴力作出了全面规定。

王振辉认为,《意见》的发布表明下一阶段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工具箱进一步扩大。“《意见》在微观层面具有可操作性,在宏观层面具有指导性,为相关工作带来了新思路。”

《意见》详细解释了许多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犯罪的处理。例如,明确要求推进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王振辉介绍,以前,许多地方的未成年人案件分散在各个业务法庭,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和行政法庭分开审理。尽管一些地方探索了“少年法庭”等形式,但仍未能形成合力。如果加大力度普及未成年人案件“三审合一”,将进一步夯实以未成年人为中心的内在法律新逻辑。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负责人邓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三审合一”可以在处理民事案件时考虑到未来可能出现的行政和刑事问题;办理刑事案件时,回头看看孩子的家庭和学校教育发生了什么变化。“做这样的案例,不仅保护了一个孩子,还能发现更多问题,让更多孩子受益。”

“该意见的另一个亮点是明确了对学生欺凌行为从严处理。”王振辉表示,《意见》明确规定,对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学校和培训机构,依法判决承担侵权责任,并根据情况发送司法建议。欺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扩大了负责学生欺凌的主体,促进了更多机构和组织参与反校园欺凌工作。”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不会改变。”

1991年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确立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原则。王振辉说,多年来,这一原则一直贯穿于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中。即使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法也做出了各种调整,其目的是挽救未成年人。

王振辉说,近年来,地方法院披露了大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结果大多符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例如,最高法曾公布,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未成年人贾某诱骗多名被害人在网络平台非法借款30万元。最终,法院考虑到贾某成长期间监护人缺失且案发后积极退赃,作出从轻处罚决定。贾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然而,一些极其恶劣的青少年犯罪也引起了公众对“惩罚是补充”原则的重新审视。例如,2023年,湖北一名不满12岁的儿童将一名4岁的儿童引诱到一个菜园,并将后者推入粪池中死亡。最终,因为凶手不满12岁,没有刑事责任,案件被驳回。

王振辉认为,偶尔发生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就是一个例子。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短时间内不会改变。

然而,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防控工作仍面临诸多挑战。“比如,少年法官数量少、专业性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王镇会说。

《中国法院报》曾撰文指出,鉴于少年司法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法官不仅要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还要具备一定的社会学、心理学和犯罪学知识储备,这是一种稀缺的“复合型人才”。此外,少年法官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处理依法裁判以外的综合事务,如梳理家庭关系、未成年人心理疏导等。“这进一步加剧了审判较少的法官的稀缺。“

《中国法院报》还指出,由于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不同法院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开展情况不一,未成年人审判机构建设不统一、发展不平衡。由此产生的司法理念不统一、裁判标准分化、机制运行不畅等现象也亟待解决。

王振辉告诉记者,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社会、家庭、学校、政府和法律部门形成合力,才能推动相关工作精细化、高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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